中国政府为何不愿减税促经济增长?

2015年08月11日13:59   锐见  作者:冯兴元  
低税模式可以带来制度红利,有利于经济增长低税模式可以带来制度红利,有利于经济增长

  文/冯兴元

  我国经济趋缓已经被视为长期趋势。正因如此,很多国人在谈这是“新常态”。但是,“新常态”其实是失败者的话语。如果制度变革继续推进,制度红利仍然存在,它会推动经济的增长。

  比如,低税模式就可以带来制度红利,有利于经济增长。一般而言,整体经济前景越不看好,低税模式越重要。不过,越是这种时候,政府越是不愿意减税,更不用说引入低税模式。低税模式与减税是两回事。前者属于一种体制,后者属于一种政策。体制比起政策来,一般而言要更为根本,更面向长远。我国今年上半年税收收入增速为3.5%,增速创近五年新低。这样一种税收收入增速,到底对应着多高的GDP增速,不禁令人困惑。

  我国的企业税负较高。这方面既有企业家的感知,也有税率数字可做佐证。根据亚布力企业家论坛2015年3月份发布的《中国企业家发展信心指数调查》报告,有近八成被调查企业家认为企业税负太高。我国在福布斯2009年全球税收痛苦指数排名第二,仅居法国之后。税收痛苦指数是由不同税种的最高边际税率加总得到的。这些最高税率指标包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企业雇员社保基金缴款占薪金及得益的比重,企业雇主社保缴款占雇员薪金及得益的比重以及增值税税率。中国得分159。其中企业所得税25%,个人所得税收45%,同时个人收入中的23%作为社保基金上缴,而企业则配套上缴员工个人收入的49%作为社保基金,增值税率为17%。与2008年相比,由于社保基金方面税负的增加,中国的税收痛苦指数上升了7点,于是排名从上年的第五名上升至第二名。税收痛苦指数的大小可以衡量一个国家对资本和人才吸引能力的大小和企业的税负。

  有人指责税收痛苦指数只是衡量名义税负,认为中国的实际税负比名义税负要轻。但是即便衡量名义税负,也是有用的。实际税负低于名义税负,基本上反映了我国还没有依法治税,政府还不是法治政府,自由裁量权仍然过大。如果说低税倾向于表露政府的“保护之手”,高税倾向于体现政府的“掠夺之手”,那么较高的税收痛苦指数值恰恰可以用来大致衡量政府的“掠夺之手”到底可以伸得多长而仍然保持其合法权威。这种指数因此既是判断政府到底属于“掠夺之手”还是“保护之手”的参照标准,也可以提供是否存在“苛政”的某种警示。而且,1994年财政改革以来,我国的税收征管越来越收紧,其结果是实际税负越来越接近名义税负。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和企业的税负痛苦感也会越来越真实。

  随着我国经济减速,各地政府面对着上级下达的GDP和税收收入绩效考核指标或任务,出现多种不规范征税的做法,增加了企业的税负。一些地方收“过头税”的问题时有所闻。有些地方“寅吃卯粮”,要求企业把下个时期的税收提前缴纳一部分,或者不兑现各种法律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或者延迟抵扣一些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有些地方也存在搞“收入空转”的问题。所谓“收入空转”,是指地方政府把已入库的收入以支出形式拨付到纳税人,然后再通过纳税人将收到的财政拨款再次入库,如此反复循环, 形成财政虚收虚支, 想要多大规模的财政收入就可以空转出多大的财政收入,由此制造了税政收入的超常增长。有些地方更有突击征税的举措,短期内通过各种合法和非法的手段征足税款。像沈阳,几年前曾经出现过联合执法的事情,使得整条街的商铺全部不敢开门迎客。

  较广义的税负不仅仅是税收方面的负担,还包括政府征收非税收入造成的负担。根据中国社科院的一份报告,2014年非税收入增长13.5%, 高于同年税收收入增长率5.7个百分点。2000年非税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仅为6%,2014年上升至15.1%,提高约9.1个百分点。这表明,在当前经济减速、财政收入增长总体趋缓的形势下,非税收入对财政收入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在2014年地方财政收入中,非税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为22.1%; 2014年中央财政收入中,非税收入占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为6.9%。这表明,地方财政收入中的非税收入比重显著高于中央财政收入中的非税收入比重,地方财政对非税收入的依赖性十分严重。而且,这里不包括很多与“三乱”相关的收入,即“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这三类直接收入或者变相收入。地方政府财政收入越是拮据,“三乱”问题越会变得严重。

  我国政府的财政收入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来自企业部门的税收收入。税收收入最大的部分来源于间接税,这意味着直接纳税人可以把税负转嫁给第三者。这样一来,我国众多税收的归宿非常复杂。比如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的行政垄断企业往往处于产业链的上游环节,可以与政府联手进行行政定价,来维持自己的利润水平和成本水平,把包括税收负担在内的成本负担转嫁给民营企业和消费者。“两油”的运作就是这方面的典型例证。如此看来,所谓国企的税收贡献,往往只是民企和消费者的税收贡献。

  我国民营企业一旦不再是 “小规模纳税人”,而成为一般纳税人,他们就往往要承受比以前沉重得多的税收负担。他们必须支付33%的增值税和25%的企业所得税。企业家一般不敢大规模分配税后净利润,因为中国个人所得税累进度高,最高边际个人所得税税率达45%。这一最高边际税率差不多属于“禁入性税率”,也就是说,其税率之高,足以使得企业家望而生畏,不敢主要以个人所得的形式分配利润,而是尽量采取其它合理避税的方式,甚至偷逃税的方式。可以看到,这里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针对同一个收入来源进行了重复征税。而且增值税征收存在抵扣较少的问题。许多企业家感受到税负太重,认为如果他们不进行避税和偷逃税,其企业就无法生存下去。

  法律把较高的个人所得视为“畸高” 的收入。这里也包括企业家分配税后净利润的个人所得。殊不知,企业家在公平市场环境下所挣收入,根本就不存在“畸高”问题。在公平市场环境下,创造利润或者其它回报越多,为社会创造的财富也越多,对社会的贡献也越大,其自身所得也越大。相反,如果有人利用特权获利,那么一分钱的获利也是一种“畸高” 收入。

  最近遇到一位台湾学者,他认为企业家到处做楼市生意,是对买楼者“吸血”和“剥削”。但是,只要是公平市场环境,企业家就必须通过为买楼者创造价值来实现自己的价值,即利润。而且,正如熊彼特所说,在市场当中,消费者最终是“领导者”。生产者必须根据消费者的偏好和需求提供产品,否则必然会有血本无归的下场。苹果公司在中国赚足了利润,但是它也需要通过同样的机理为用户创造价值来实现自己的价值。针对这位台湾学者的说法,笔者的回答是:欢迎苹果公司对我辈“吸血”和“剥削”;没有其“吸血”和“剥削”,我辈享受不了高性能的多点接触移动互联服务。

  当前我国外需总体不足,国内经济结构滞后问题严重,产业转型和压力严重,民营企业工资成本、社保成本和环保成本均在上升,其生存环境并不乐观。而且由于名义税率过高和实际税负趋重,民营企业如果不采取上述合理避税或者偷逃税的做法,往往会面临不堪重负而无法继续经营的困境。而这些行为会使得民营企业面临着法律安全问题,政府如若觉得必要,随时可以偷逃税款的罪名被治罪。

  如此看来,我国的企业税制问题还很大,企业税负也较重。简化税制、减轻税负是必需。单一税制、降低税率可作首选。保加利亚实行单一税制,很有特色。其个人所得税和经营所得税率(针对所有经营,而非仅仅企业)均统一定为10%,远远低于我国45%的个税最高边际税率和25%的企业所得税率。如果我国在个人所得税和经营所得税方面推行一种单一低税模式,那么公权会有所节制,资本可大大解放;无人需要偷逃税款,人人享有尊严;个人以通过为他人创造价值而实现自身价值为荣,以参与分配财富而不创造财富为耻。在这样一个社会,人人都会安居乐业,富人移民则不再必要。

  (原标题:企业税负过重 低税模式要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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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税收 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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